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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内政发〔2020〕16号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修复和治理水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水利部《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西辽河流域干、支流水量调度和管理。

第三条【调度原则】  自治区对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用水总量控制、量水而行、重要断面水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机构对辽河干流水量调度要求,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及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用应当服从水量调度、防洪调度和应急调度管理要求。

实施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统筹河道生态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用水,兼顾发电。

第四条【责任制】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关实施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的责任人。

第五条【责任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工作。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内的水库、枢纽、灌区管理单位和其他直接取水单位,是水量调度的执行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水量调度指令的具体实施。

自治区水文机构负责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文情报预报及水量调度中各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自治区及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量调度管理系统、水量监测、预报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实现在线监测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水量分配方案】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是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第八条【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订】  制订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二)保护生态、可持续利用;

(三)优化配置、促进节约;

(四)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五)丰增枯减、以供定需;

(六)民主协商、政府决策。

第三章  常规水量调度

第九条【调度方式与时段】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关键调度期逐月调控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第十条【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为汛期水量调度计划(春汛3月15日至5月15日,夏汛6月20日至9月20日)和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9月21日至次年3月14日)。汛期水量调度计划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一条【计划建议】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山水库管理局按照调度管理权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建议及水库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二条【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编制】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在统筹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的基础上制定。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取用水单位。各取用水单位依据用水计划指标取水,严禁超指标用水。

第十三条【实时调度】  在水量调度实施过程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情况,对已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依据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或者实时调度指令,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水库水量调度应当充分发挥水库蓄丰补枯功能,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方案实施联合优化调度。

第十五条【汛期调度】  汛期水量调度,在确保防洪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非汛期供水需求,促进雨洪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节点控制】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实行重要控制断面水量(流量)控制,控制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水文监测】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重要控制断面水量(流量)省区界断面以国家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准,盟市界断面以自治区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准。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水量报送】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按要求逐级上报所辖范围内取(退)水量情况。

第四章  应急水量调度

第十九条【应急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应急调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一)出现严重水污染等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开展应急调度的;

(二)水库出现重大运行故障等突发性事故,需要开展应急调度的;

(三)临时解决特定区域的供水危机或者生态危机等特定事件,需要开展应急调度的;

(四)出现重大干旱灾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应急调度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开展应急调度的。

第二十条【自治区应急预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

第二十一条【市级应急方案】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依据自治区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制定所辖范围内的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监测与信息报送】  应急水量调度期间,自治区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和预报,每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水文监测资料。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每日报送取(退)水量和参与调度水库蓄(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资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供水安全事故的应急调度】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事故,或者出现严重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供水安全,需要开展应急调度的,由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污染事故(事件)应急调度预案开展应急调度;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压减取水量、加大水库下泄流量、加强水文监测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应急调度】  水库出现重大运行故障等突发性事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调度实施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据应急调度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水量调度。

第二十五条【临时解决特定区域特定事件的应急调度】  为临时解决供水危机或者生态危机等特定事件开展应急水量调度的,由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督查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通辽市、赤峰市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将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工作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相关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督查权限】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并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八条【规范督查】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督查行政区域】  对拒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取用水单位,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调度通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通报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情况。

第三十一条【调度总结】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山水库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调度年水量调度总结报告。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通报批评与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上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的;

(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实时调度指令以及水量调度应急处置措施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衔接】  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水量调度涉及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施细则】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水电站等管理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